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要要、韩剑雄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2执恢5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514号
  • 案件名称

    王要要、韩剑雄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要要;韩剑雄;田继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2执恢514号王要要、韩剑雄、田继军:申请执行人王要要与被执行人韩剑雄、田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剑雄、田继军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要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田继军主动履行10000元本金及30000元利息,共计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要要请求被执行人韩剑雄、田继军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继军主动履行13万元,执行费23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5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