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要要、韩剑雄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2执恢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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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514号案件名称
王要要、韩剑雄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要要;韩剑雄;田继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2执恢514号王要要、韩剑雄、田继军:申请执行人王要要与被执行人韩剑雄、田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剑雄、田继军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要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田继军主动履行10000元本金及30000元利息,共计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要要请求被执行人韩剑雄、田继军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继军主动履行13万元,执行费23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恢5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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