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天良、李宝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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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711号案件名称
肖天良、李宝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肖天良;李宝林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71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肖某某已付清所欠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占利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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