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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天良、李宝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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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711号
  • 案件名称

    肖天良、李宝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肖天良;李宝林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71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肖某某已付清所欠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占利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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