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瑞英、湘潭市金马果品食杂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民初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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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914号案件名称
彭瑞英、湘潭市金马果品食杂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瑞英;湘潭市金马果品食杂有限公司;刘明高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民初2914号原告:彭瑞英,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金马果品食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板塘乡月华村。法定代表人:许正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季甫,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明高,男,193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彭瑞英与被告湘潭市金马果品食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第三人刘明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瑞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被告金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正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季甫,第三人刘明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瑞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金马果品食杂批发市场某房屋归彭瑞英所有;2、判令金马公司协助彭瑞英办理房屋过户。事实和理由:金马公司于1998年成立,2001年因未办理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金马果品食杂批发市场某房屋登记在金马公司名下。后因金马公司无力偿还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的贷款,便将该套房屋抵偿给了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2006年7月,刘明高从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开发商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致使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2006年7月15日,彭瑞英与刘明高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明高将从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购得抵债商住楼一套即本案涉案房屋转让给彭瑞英,彭瑞英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了现金9.5万元,并拿到了涉案房屋使用权证和房屋钥匙。之后,彭瑞英及家人一直在此居住至今。2007年8月1日,刘明高出具了一份《关于双马镇金马食杂果品市场十户房产转让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清楚地写明了购买房屋的来龙去脉,房证无法过户的原因等。金马公司、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彭瑞英等签字认可。2007年8月10日,经湘潭市岳塘区公证处公证,该情况说明上签名、印章属实。彭瑞英认为,虽刘明高不是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但刘明高已通过购买行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而彭瑞英又通过受让行为从刘明高处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彭瑞英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彭瑞英曾多次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要求办理过户,但相关部门均以刘明高不是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综上,彭瑞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金马公司答辩称:涉案的房屋产权属于金马公司所有。金马公司于1999年2月向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贷款时,用涉案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并在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办理他项权证的设立。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没有依法向金马公司追偿借贷,更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私下将属于金马公司所有的借款抵押物出售,严重侵害了金马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对属于金马公司所有的房产作出价格评估,在征得金马公司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出售,方可办理合法的产权过户手续。综上,请求驳回彭瑞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明高述称,涉案房屋是金马公司向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贷款的抵押财产,因金马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明高,刘明高再将房屋出售给彭瑞英,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彭瑞英所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涉案房屋产权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彭瑞英提交的《公证书》,因金马公司仅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2、彭瑞英提交由湘潭高新区双马街道新站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2月,金马公司向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贷款40万元,金马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板塘乡金马果品食杂批发市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十套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并于1999年2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6年7月,因金马公司的上述贷款不能按时偿还,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将金马公司抵押的十套房屋以每套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明高。2006年7月14日,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2006年7月15日,刘明高与彭瑞英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刘明高将从板塘信用社购得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金马食杂果品市场抵债商住楼一套转让给彭瑞英,房产使用权证为******号,原房主姓名金马食杂果品市场,转让价格为9.5万元,移交房产使用证和房屋钥匙时一次性付款成交;产权过户手续、税费由彭瑞英负责。协议签订后,彭瑞英向刘明高支付了购房款9.5万元,刘明高亦将房产证原件及房屋钥匙交付给了彭瑞英。从2006年7月起,彭瑞英及其家人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至今。另查明:金马公司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年检手续,于2001年9月5日起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2007年8月1日,刘明高出具了一份《关于双马镇金马食杂果品市场十户房产转让的情况说明》,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十套房屋的转让情况作出说明,并由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金马公司、十套房屋购买人及案外人刘海根、李炳秋签字、盖章确认。该情况说明于2007年8月10日由湘潭市岳塘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的产权人金马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的贷款,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有权将其抵押的十套房产出售给刘明高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彭瑞英与刘明高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彭瑞英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彭瑞英及其家人居住在涉案房屋长达十五年之久,金马公司从未因涉案房屋权属提出过任何异议,可以视为金马公司对于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将抵押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十套房产出售用于清偿所欠贷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彭瑞英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同时要求金马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应由彭瑞英承担。金马公司答辩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金马公司所有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金马公司认为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板塘信用社对抵押房产的处置程序不合法,且给其造成经济损失,金马公司可以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湘潭市于岳塘区板塘乡金马果品食杂批发市场某房屋归彭瑞英所有;二、湘潭市金马果品食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彭瑞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湘潭市金马果品食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 妮 妮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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