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树林、王改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240号案件名称
卢树林、王改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卢树林;王改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卢树林,男。被执行人:王改英,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卢树林与被执行人王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改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树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89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四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王改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由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组成合议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改英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改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王改英未履行执行款为:申请标的为18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林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287号 下一篇 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