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7民初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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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880号案件名称
山某、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山某;蒋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227民初880号原告:山某,男,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原告山某诉被告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某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山某负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汭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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