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周光龙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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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965号之一案件名称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周光龙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周光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星展花园4-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H3Y380。法定代表人:沈永前,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光龙,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光龙商事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光龙返还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9.9元及利息,并支付仲裁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光龙已履行628.1元。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1181执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 书 记 员 蒋 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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