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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鑫、赵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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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103号
  • 案件名称

    芦鑫、赵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芦鑫;赵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103号原告:芦鑫,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赵辉,男,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民生东路路北。法定代表人:郑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芦鑫与被告赵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芦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芦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君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亚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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