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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保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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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33号
  • 案件名称

    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保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保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柯志鹏,经理。被执行人:永顺县保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不二门路241号南山家居建材广场Ⅰ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汤兴前,执行董事。本院2021年6月16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顺县保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出具面值为6217228元的税务发票;2、缴纳受理费4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之后一直没有履行。被执行述称:双方当事人的工程合同纠纷,另案经桑植县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尚应支付工程款2023724.25元,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垫付税费,被执行人出具发票,垫付的税费抵扣应付工程款。立案后,本院向桑植县税务机关发函咨询:开税票,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企业所得税等。针对该行为执行,需要缴纳税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中,被执行人永顺县保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申请执行人(系被告)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6日,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申请执行人尚需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被执行人工程款80万元。2021年7月28日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8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工商登记在辖区,但不清楚其他经营情况。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开发票应缴纳税费的资金。针对上述情况,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待申请执行人首次支付被执行人工程款时,扣留部分款用于开发票的税、费,故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执行标的没有兑现。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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