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飞、王弢与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5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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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5977号案件名称
滕飞、王弢与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弢;滕飞;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5977号原告:滕飞,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王弢,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胡大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闻节。原告滕飞、王弢与被告北京嗣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滕飞、王弢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飞、王弢撤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计144.50元,由原告滕飞、王弢负担。审 判 员 姚蓉蓉法官助理 邵莉玲书 记 员 邵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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