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秦某某1与胡某某1,许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5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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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532-1号案件名称
胡某,秦某某1与胡某某1,许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凌;秦丽萍;胡德寿;许正英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532-1号 原告:胡某,男,1968年11月16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秦某某,女,1970年1月1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先嘉,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48年4月16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许某某,女,1948年8月2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人:胡某某1(曾用名:胡泊),男,1973年10月2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人:胡某某2,女,1971年2月26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胡某、秦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许某某及第三人胡某某1、胡某某2分家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案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理终结,故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二原告负担,余款120元退回二原告。 审 判 员 石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冉 强书 记 员 何 沙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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