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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慧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81刑初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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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刑初406号
  • 案件名称

    周某慧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某慧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81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被告人周某慧,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耒阳市。因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被耒阳市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耒阳市公X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由耒阳市公X局逮捕,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慧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判处。 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21年4月3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慧醉酒后驾驶无牌雪佛兰小车沿耒阳市五梅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旺福汽车修理厂路段时,撞到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湘DDD178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慧与刘某协商未果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慧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4.86mg/100ml。经耒阳市公X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慧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周某慧因本案在2021年9月22日被逮捕之前先行羁押了7日。 本院意见 被告人周某慧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财产损失,综上,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周某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梁晓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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