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进东、占长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1661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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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1661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胡进东、占长萍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进东;占长萍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1661号之十一申请人:胡进东,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南县。被执行人:占长萍,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胡进东与占长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占长萍的招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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