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堂、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恢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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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恢12号案件名称
李仕堂、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仕堂;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堂(曾用名李仕刚),男,生于1976年6月11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法定代表人:柯昌勇,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仕堂与被执行人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镇坪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劳务工资79553.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19.00元、申请费1093.00元。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000元后,就下余74553.00元的给付时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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