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学、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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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监6号案件名称
孙广学、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广学;张军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监6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广学,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细河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军,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细河区。二审上诉人孙广学与二审被上诉人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辽09民终6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郭 茸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董文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香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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