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津03刑终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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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刑终204号案件名称
陈中华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中华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刑终20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中华,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天津瑞鑫诚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河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分局看守所。辩护人赵鑫,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蕊,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中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20)津0116刑初14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中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中华退赔被害单位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212970元。被告人陈中华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刑初14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彬审 判 员 张玉军审 判 员 姚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旻芝书 记 员 单鑫语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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