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胡贵荣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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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43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胡贵荣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胡贵荣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4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法定代表人:陈书珍,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胡贵荣,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告胡贵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依法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陈祁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梁 颖代理书记员 陈 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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