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恢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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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恢271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营口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沈阳高士达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富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吴光林;孟玲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杜国龙,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申畅、郑永胜,系该分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营口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沈阳高士达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富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光林、孟玲茹。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辽0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拍卖及变卖了被执行人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滨海路南61-3号权证号为营口国用(2010)第22056、22058号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营口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熊岳镇大铁村山海大道北的在建工程,以上财产已以物抵债。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再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宏斌执行员 王炳军执行员 战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华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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