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唐菲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921执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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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424号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唐菲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唐菲燕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921执424号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唐菲燕: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唐菲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722.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元10,783.00元,其中本案案款10,722.00元,执行费61.00元。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金额。至此,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唐菲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北海仲裁委员会(2020)北海仲字第J4255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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