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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白妞、严小艳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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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88号
  • 案件名称

    王白妞、严小艳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白妞;严小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88号申请人:王白妞,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严小艳,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王白妞与申请人严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严小艳欠申请人王白妞款40000元,定于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至少偿还1000元,直至2022年10月2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二、如申请人严小艳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王白妞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追加利息(按本金40000元计算,月息1分,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白妞与申请人严小艳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白妞与申请人严小艳于2021年9月9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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