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与肖恒昌,胡建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8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806号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肖恒昌,胡建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巫山县人民法院;肖恒昌;胡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806号 巫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肖恒昌,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胡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肖恒昌、胡建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7刑初149号,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络“总对总”、“点对点”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8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正雄 审 判 员 王 毅 审 判 员 王 林二○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宏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丰豪、天津雷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4939号 下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5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