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徐改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4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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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45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徐改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徐改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31号。负责人李康,行长。被执行人徐改红,女,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申请执行徐改红金额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郑州市大豫公证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郑大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4月8日、5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位于郑州市,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该房产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但均无人报名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3、2021年4月8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9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150322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恢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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