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张刘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6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617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张刘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张刘;王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617号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二段时代阳光A区1单元18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98869766P。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刘,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敏,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与被告张刘、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四川宏昌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