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胜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52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5277号
  •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胜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胜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5277号申请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六2栋17层0702、1703、1704、18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被执行人:王胜兴,男,198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胜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