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王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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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31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王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王雪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5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916132G。法定代表人:林生茂。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俊宁。被告:王雪飞,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被告王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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