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1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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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1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德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德海,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4019.53元及利息、罚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666元、保全费1920元。张德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德海在四川省喜庆郎酿酒有限公司70%的股份份额,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德海所有川EQ0622号、川EH5622号、川E586A3号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诉讼中,本院以(2020)川0502财保89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0502执保27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德海名下位于龙马潭区鱼塘镇顺江路1号26幢5号房屋,2021年6月25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商请移送执行函,鉴于龙马潭区法院案件债权人对上述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本院将上述房屋移送龙马潭区法院执行,且申请人向龙马潭区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张德海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德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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