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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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6126号案件名称
李军、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军;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6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友谊北路合众大厦****。法定代表人:韩天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申请人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612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6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友谊北路合众大厦****。法定代表人:韩天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申请人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612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睿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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