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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涛、李功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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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494号
  • 案件名称

    田涛、李功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丈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田涛;李功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494号原告:田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思萍,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功平,男,1964年7月1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告田涛与被告李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田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陈卫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粟亚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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