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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治禹、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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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01号
  • 案件名称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治禹、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治禹;张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01号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新明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龙宏志,董事长。        被告:周治禹,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张丽,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治禹、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82元,由通化金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艳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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