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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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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376号
  • 案件名称

    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滁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376号原告: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城南理想创业基地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7229989B。法定代表人:张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芳,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谢桦,安徽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双迎路与黄圩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3750964204H。负责人:张茂功,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和被告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滁州丽绅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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