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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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65号案件名称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丽;郝文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属楼下法定代表人:白春亮,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小丽,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延川县延川镇黑龙关1区居民,现住延川县石板沟。被执行人:郝文杰,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延川县延川镇延水关镇石佛行政村人,现住延川帝王楼。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8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未实际履行;3.本院在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查人找物”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无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小丽、郝文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浩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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