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辉、赵午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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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4143号案件名称
叶建辉、赵午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叶建辉;赵午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4143号 申请执行人:叶建辉,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午阳,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叶建辉与被执行人赵午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82执4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金文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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