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曹某2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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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736号案件名称
曹某1、曹某2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曹某4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1,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河沈阳采油厂退休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曹某2,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曹某3,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退休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曹某4,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沈阳电缆厂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7401民初1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曹某2、:曹某3、:曹某4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顾军将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采西16号,建筑面积74.58平方米,沈房权证辽中字第××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新民市兴隆堡镇沈采西16号131号房屋,(建筑面积74.58平方米,沈房权证辽中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曹某1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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