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家贵、严文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3民初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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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081号案件名称
洪家贵、严文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洪家贵;严文泳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3民初2081号原告:洪家贵,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柱,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文泳,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洪家贵诉被告严文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家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文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家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严文泳支付洪家贵劳动报酬工资7515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起,洪家贵组织近十名农民工为严文泳承接的黄沙湾厂房、瑞高别墅、澧县奥维迪宾馆改造工程等工程进行瓦工工作施工。2021年2月10日,严文泳换具欠条欠到洪家贵工资75154元,约定当月月底还清。到期后,严文泳分文未偿。经数次催讨,其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严文泳未予答辩。洪家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严文泳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洪家贵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已当庭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洪家贵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严文泳拖欠洪家贵工资款不及时支付,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即偿还洪家贵工资款751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严文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家贵工资款751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严文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先 秒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 军书 记 员 任贻秋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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