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和兰、龙连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39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39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和兰、龙连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和兰;龙连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和兰,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龙连平,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和兰与被执行人龙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海英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