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秀艳、孙佳艺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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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037号案件名称
宋秀艳、孙佳艺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秀艳;孙佳艺;柏树才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宋秀艳,女,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申请执行人:孙佳艺,女,200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柏树才,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宋秀艳、孙佳艺与被执行人柏树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秀艳、孙佳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624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贲喜超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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