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忠、钱富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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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764号案件名称
李志忠、钱富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志忠;钱富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764号原告:李志忠,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钱富春,男,住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忠与被告钱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钱富春身份信息不明且无法联系上被告钱富春,李志忠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志忠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志忠负担。审判员 伍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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