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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忠、钱富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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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764号
  • 案件名称

    李志忠、钱富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志忠;钱富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764号原告:李志忠,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告:钱富春,男,住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忠与被告钱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钱富春身份信息不明且无法联系上被告钱富春,李志忠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志忠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志忠负担。审判员  伍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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