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萍、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6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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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6373号案件名称
丁文萍、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丁文萍;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6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萍,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崇文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东仙坡镇挟河村。负责人:刘亚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丁文萍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文萍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文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杨玉龙审判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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