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冯宇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1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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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1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勇、冯宇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勇;冯宇轩;荣孟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冯宇轩,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荣孟余,女,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冯宇轩、荣孟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杨**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9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于2021年6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6月10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冯宇轩、荣孟余的不动产信息,暂无可执行财产。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冯宇轩、荣孟余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也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冯宇轩、荣孟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审 判 员 陈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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