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5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费59号之一案件名称
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59号之一 被执行人: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DCHN0E。 法定代表人: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68号-15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A3W06。 法定代表人:高红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民终4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证劵等相关财产情况,查明各被执行人均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费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毛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琪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广平与重庆雨润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151民初5053号 下一篇 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孙崇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0142(2021)陕0112执1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