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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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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费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费59号之一 被执行人: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DCHN0E。 法定代表人: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68号-15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FA3W06。 法定代表人:高红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民终4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绍兴越城浙绍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夭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金融证劵等相关财产情况,查明各被执行人均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费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毛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琪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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