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前禄、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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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72号案件名称
陈前禄、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前禄;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恩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72号原告:陈前禄,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香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92398714C。法定代表人:陈亚强。被告:谢恩,女,瑶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陈前禄诉被告怀化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前禄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前禄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陈前禄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俞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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