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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黑牛城管理委员会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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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2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黑牛城管理委员会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黑牛城管理委员会;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24号申请人: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二区3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103888604W法定代表人蒋忠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黑牛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K0033051-5法定代表人蒋忠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40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000103105040B申请人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黑牛城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2553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博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24号申请人: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二区3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103888604W法定代表人蒋忠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黑牛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K0033051-5法定代表人蒋忠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帅,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40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000103105040B申请人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黑牛城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天津市津城实业总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2553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博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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