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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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250号案件名称
赵博、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博;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250号原告:赵博,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远达开发G楼B段11-19轴(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28974A。法定代表人:马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月,系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博诉被告葫芦岛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博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赵博承担。审 判 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明宇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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