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浩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康锐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42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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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42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泰州浩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康锐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泰州浩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康锐厨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4220号之一申请人:泰州浩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90777908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区街共建区**厂房。法定代表人:韩某。被申请人:南京康锐厨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14507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梗社区(江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人泰州浩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康锐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4220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南京康锐厨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申请人泰州浩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康锐厨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浩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康锐厨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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