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拉什包拉提危险驾驶罪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2021)新01刑辖1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刑辖103号案件名称
古拉什包拉提危险驾驶罪刑事管辖管辖决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古拉什包拉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2021)新01刑辖103号 犯罪嫌疑人古拉什包拉提危险驾驶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商指〔2021〕13号《商请指定管辖函》致函本院,商请该案指定管辖事宜。该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拟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商请本院将该案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古拉什包拉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审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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