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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楚国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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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509号
  • 案件名称

    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楚国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楚国晖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509号原告: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物业办公室。负责人:赵声安,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国晖,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湘潭县,现住湘潭县。原告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楚国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13日以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被告楚国晖已交纳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谭歆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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