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广元、董春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89号
  • 案件名称

    罗广元、董春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罗广元;董春艳;韩月琴;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5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22195000XL。 法定代表人冉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44年3月16 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董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某某、董某某、韩某某应清偿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73元,律师费4000元。首次执行时已偿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共计50073元(含借款本金43000元,案件受理费3073元,律师费4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其中从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12月由被执行人罗某某、董某某、韩某某按照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8200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25605.59元,剩余56394.41元未能偿还。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罗某某银行存款41400.41元及其公积金资金109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韩某某银行存款4839元,以上合计57139.41元(含本次执行费745元)。现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该期协议的剩余款56394.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9)陕0425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