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国秀、刘云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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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421号案件名称
陆国秀、刘云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陆国秀;刘云南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陆国秀,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执行人:刘云南,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陆国秀与被执行人刘云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澄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陆国秀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亦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中,陆国秀申请执行的(2006)澄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准许陆国秀与刘云南离婚。二、……。三、共同财产:座落于江阴市的三间二层楼房,其中靠西一间二层楼房归陆国秀所有,靠东二间二层楼房归刘云南所有;……。陆国秀申请执行内容为:归还座落于江阴市的三间二层楼房中的靠西一间二层楼房。因(2006)澄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江阴市房屋的判决主文不具有给付内容,故对申请执行人陆国秀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陆国秀关于本院(2006)澄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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