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恢8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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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恢87号之三案件名称
东安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东安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亚军;陈艳芳;唐静辉;陈义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恢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东安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工商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696226656X。法定代表人:唐庆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亚军,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农业发展银行宿舍区。被执行人:陈艳芳,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住湖南省东安县农业发展银行宿舍区。被执行人:唐静辉,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义国,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执行东安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亚军、陈艳芳、唐静辉、陈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安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丽红审判员 胡恒明审判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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