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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剑平、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终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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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终202号
  • 案件名称

    丁剑平、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丁剑平;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剑平,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现住徐州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6011号绿景纪元大厦A座52层AC单元。法定代表人:金诗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丁剑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剑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如下:一、案涉《表决权委托协议》,虽形式上是委托合同,但实质是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形使股东权利的委托,被上诉人作为行使表决权的受托方所行使的表决权涉及“公司决议、分配利润、公司减资、公司增资”。同时,也影响到了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因此,本案虽名为《表决权委托合同》纠纷,但实质上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司类纠纷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但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股东之间关于表决权的委托合同,而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须根据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确定。案涉《合作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内容,本案的委托事项实质上是实际管控公司的权利,包括召集召开股东会,选举任免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故被上诉人作为受托方履行义务所在地应为徐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原审法院在认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时,将《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义务,理解成了“投票”,属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法院漏列本案当事人。上诉人已明确追加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为被告,其目的除查明案件事实外,还要求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其诉请的第二项承担补充责任。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还是列为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是在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故原审法院在列举当事人时,遗漏了被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无法律依据;四、关于能否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的问题。虽《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合作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案涉《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时间在后,且双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对管辖条款重新进行约定。因此,不应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确认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故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的纠纷性质,不应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本案管辖。案涉《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双方虽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该协议合同签订地仅载明为深圳市,无法依据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故应为约定不明,属无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要求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并主张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被上诉人即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应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也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既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丁剑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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