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军、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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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2642号案件名称
李志军、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志军;吴保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2642号原告:李志军,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告:吴保国,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诉被告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杜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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