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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军、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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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2642号
  • 案件名称

    李志军、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志军;吴保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2642号原告:李志军,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告:吴保国,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诉被告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杜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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